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