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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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3,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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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Chapter 2规范和倡导
(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
(三)尊重、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穿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说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四)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秩序上下,礼让老、弱、病、残、孕人员;
(五)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七)不损坏路灯、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标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八)开展健身、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
(九)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
(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辆应当安全、文明,礼让行人,禁止接打电话,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占用应急出口、通道;
(二)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在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载;
(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礼让行人,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客载物,不乱停乱放;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人员让座,不得抢座、霸座,不脱鞋晾脚,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六)尊重司乘人员,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七)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安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文明使用,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
(四)不随地吐痰、便溺,不随地扔烟头;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排污水、乱堆杂物;
(六)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七)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
(八)不随意抛撒、焚烧冥纸等丧葬祭奠物品;
(九)不攀折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果,不践踏草皮绿地;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杂草;
(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四)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
(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挤占公共空间、应急出口、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二)不私搭乱建;
(三)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畜禽、宠物、大型或者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搭建灵棚,不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不沿街摆设花圈;
(七)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的其他规定。
(一)文明办理红白喜事,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二)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三)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
(四)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其他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四)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文明上网,诚信用网,理性表达,远离不良网站,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信息;
(三)不泄露他人隐私;
(四)不以发帖、跟帖、评论、人肉搜索、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任何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抵制假冒伪劣,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分餐进食,不酗酒、不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暖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
(五)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六)讲究卫生,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科学预防疾病;
(七)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Chapter 3保障和监督
(一)网信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网络信息监督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引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社会信用监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引导公民遵法守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引导文明出行;
(五)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提升基层服务和管理水平,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轻轨、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行业文明建设,完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引导文明就医,推进文明行医;
(九)外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外礼宾、礼仪文明知识普及工作的指导,加强出国(境)人员文明礼仪教育培训;
(十)商务、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完善行业文明服务规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依法查处相关领域违法行为;
(十一)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倡导文明行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车泊位、地下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园、广场、游园、绿道等生活休闲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宫)、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影剧院、阅报栏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七)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示设施;
(八)公益广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设施;
(九)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消防设施;
(十一)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相关设施。
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传播文明理念,报道典型案例,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自觉践行文明行为的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本省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的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依法制定。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
开展文明行为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生活垃圾的;
(三)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当事人社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