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宣传教育、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周围的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