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