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纳税人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减征项目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一)矿产开采或者生产企业由于地震,以及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原因以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其他意外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对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或未按规定采取停产停工等安全生产措施,导致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除外。
(二)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给矿产企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3000万元。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