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企业民主管理职权:
(一)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