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或者清扫保洁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按时收集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有碍市容活动的,处每人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布告栏、启事栏、宣传栏、橱窗、雕塑、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果壳箱和移动公厕等设施污损、锈蚀、残缺、油饰脱落,有碍市容的,对业主或者经营者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其他散装物料泄漏、遗撒,污染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