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上,或者将炉口、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改造。

饮食业和居住户排放油烟,对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公共地面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步改造排油烟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