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鼓励和促进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宣传、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等服务。
鼓励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机构,推动节能服务机构实现规模化经营。
鼓励和规范节能服务机构通过效益分享、能源费用托管、节能量保证、融资租赁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