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滥用、纂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假借红十字会及其组织的名义或者假冒红十字会及其组织骗取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