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为现代农业园区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鼓励农业园区经营者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合作,促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研发、推广和成果转化。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