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其规模一般应在一百户至七百户之间。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应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