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In force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公开、明码标价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