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涉辐单位应当将废弃或者闲置超过三个月的放射源,在三十日内按照返回协议约定或者国家规定,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交由省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收贮费用。

由政府责令关闭、停产或者依法破产的企业,其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交由省放射性废物暂存库收贮,收贮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