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邮政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