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审批部门组织审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区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区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