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按本条例规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除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外,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