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隐患拒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