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因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自身过错诱发地质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自然遗迹和文物古迹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废石,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