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提供其申请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情况的查询服务。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