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依法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记的,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将批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