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取得科技成果权属份额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参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收益的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要求按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本条前款规定获取奖励的除外。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改制为企业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按照有关企业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实施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规定与本条不一致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