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金融、中介和创业指导等各类人才的培养,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门在制定科技人才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时,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等作出规定。

对于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公安、人社、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居留、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