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识、界桩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

(二)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爬;

(三)在禁止拍摄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照的工业遗产进行拍摄、拍照;

(四)其他有损于工业遗产保护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