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相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遵照执行,并在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报告。
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十日内将会议中的审议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报告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