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重大事项提请审议或者报告前,可以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重大事项报告时,应当加强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省人大代表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或者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论证、评估、听证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关系改革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对社会公众意见的研究情况应当在提交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