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确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确认,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工会主席委托职工协商代表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从经营管理人员中确定,其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集体协商。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