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建筑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