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建立个人病史档案,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离开居住地时,应当告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互通情报或者转交有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