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四)金融、通讯、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五)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六)候车室和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七)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

前款规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明显标志。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