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的犬只名录、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前自行妥善处置。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单位饲养犬只的,犬只数量应当与护卫工作需要相符合。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