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眼角膜捐献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买卖眼角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买卖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眼科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眼科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