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位或者流动摊点;

(二)施工作业、搭建设施,堆放物料;

(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四)举办文娱、商业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通行的,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尘降尘措施,保持路面清洁,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交通通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临时经营场所、便民摊点,规范经营行为,保持经营场地整洁、有序。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