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街道、住宅区等区域定点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招贴栏以外区域悬挂、张贴、刻画、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

违法行为涉及通讯号码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告知号码使用人到指定地点说明情况、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有关电信运营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