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保持城市景观、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