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督促落实防治措施,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