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施工场地边界按照标准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并保持整洁;

(二)施工工地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喷淋喷雾系统,配置使用移动喷雾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采取集中、封闭搅拌方式,并采取持续喷淋等抑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进行土石方、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密闭作业等抑尘措施;

(五)施工工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或者覆盖,并集中、分类堆放,装卸、搬移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六)施工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在场地内临时堆存的,使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和堆放区的地面采取硬化等防尘措施;

(八)施工工地出入口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定期清扫周边道路,保证出场车辆和周边道路清洁;

(九)根据扬尘污染防治需要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