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查要求,由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后,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查建议,由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认为有审查必要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无审查必要的,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