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改革发展方向不一致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的;
(三)同上位法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的;
(五)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或者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上位法规定的;
(六)违反授权决定或者规定,超出授权范围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