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护和经营。

鼓励、支持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等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