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做好旅客、车辆以及货物上下船舶的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查验、审核、交接签字制度,对所载车辆进行科学、合理配载和有效绑扎、系固,按照规定为船舶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安全等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制定应急措施,定期进行演习。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