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铁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划定范围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