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