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禁猎期、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猎获物实际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猎获物实际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不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地点、时间、数量、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并吊销其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三)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