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

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向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捐献母乳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