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下列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
(一)医疗机构;
(二)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五)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
(六)商业经营场所。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儿科专科医院应当建设母婴室。
新建前两款规定公共场所的,母婴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已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
鼓励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