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实施硬底化、覆盖或者固化的,或者违反第六项规定未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