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违反前款规定:

(一)使用“最早”“首家”以及其他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

(二)使用“本公司最新产品”“本产品顶配款式”以及其他表示自我比较的用语;

(三)使用“消费者满意第一”“顾客至上”“力求最好”以及其他表示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用语;

(四)使用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的用语。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