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隐瞒、销毁、拒不提供有效的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广告费用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虚报、瞒报,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广告费用明显低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公布的收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广告费用明显偏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公布广告收费标准的,参照其他同类媒介依法公布的收费标准或者相同、类似版面、时段的广告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