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阻挠、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或者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或者设施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每个停车泊位五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损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则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